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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
凌晨2时28分许,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莫某在市区段被未知名氏驾驶未知牌号小车碰撞碾压,造成莫某当场死亡、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未知名氏驾车逃逸。
案发后大队迅速成立“2.2”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侦查专案组。
经连夜勘查,现场除有摩托车大灯玻璃碎片外,只遗留有小部分汽车车头格栅、雾灯等碎片,仅有的现场给破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这丝毫没有难倒大队的。
为尽快找到肇事车辆,专案组迅速分头展开勘查,一组调阅经段的视频,一组走访事发地附近群众,经过专案组反复比对论证,利用相关的技术手段,结合调查以及现场遗留的,初步锁定肇事车辆为银色奥迪牌越野车,并推断该车辆应为市区周边的用户。
经过连续排查,在充分的面前及办案的强大压力下,肇事司机吴某于当日18时许投案自首,并对其驾驶粤RW奥迪牌小轿车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知识链接:交通逃逸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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