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电商产业立法的最好方式,究竟是按照卓越企业家意见军事化般地贯彻执行,还是对企业家的意向作法律、社会等专业分析后,再提供建设性方案争取、产业和立法者,这是有待所有参与电商法立法的研究者,尤其企业界专家们思考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去年10月第二次审议后,根据全国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该法第三次审议为下月的立法项目之一。第一次公开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稿与第二次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稿都引起了很大反响,差异较大,争议也不小。最终出来是什么样子,十分值得期待。
也许因为凝聚了各方太多太高的期望,拟议中的电子商务法,真可谓命途多舛,还没等三读通过,已开始有人说电子商务已升级为新零售,“电商商务”或许就已经过时了。马云更是在不久前的中干脆提议应该升级为《数字经济促进法》。2013年启动的本次电商立法原本就是电商产业的立法需求,目的就是为了确立电子商务的基本游戏规则,法律制度固然要前瞻性以适应形势变化,但也要有相对稳定性,倘若在匆忙间改弦更张,则难免危及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公信力。那么,即将于下月三读审议的电子商务法是否真的还未出生即已落伍?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要探讨一下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是什么关系?
有句谚语叫“太阳底下无新事”。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以来,商业形态的变化与更替令人眼花缭乱,技术进步更令人叹为观止,但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虽然也有新技术新商业带来的变化需要确立新的法律规则,但法律关系毕竟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法律关系变化并不像商业现象那样波诡云谲,更多的是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提炼出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本质的法律关系。法律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技术、算法和商业是人的劳动和创造结果,是受人控制、管理和影响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不会也不可能像技术和商业现象那样千姿百态、频繁变化。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传销这么多年屡打不绝,从早期线下宣传保健品等,到通过虚拟积分推所谓电子商务,再到后来互联网金融,最新已升级到了“区块链”,什么热点就玩什么名堂,但其传销的本质是“拉人头靠发展下线收钱”这个特征则始终如一。所以,不能因为出来区块链就要求区块链立法,大数据火热就要搞大数据立法,新事物是层出不穷的,立法不可能始终追技术热点。而且,正如一些新总结当今几位互联网巨头企业掌门人的言论后的那样,许多名人言论也常在变,就连睿智的企业家隔三差五也发出相左的言论。时移世易,企业经营自有其难处,要紧跟实际,立法更要着眼实际、着眼长远,要分析这些问题现有法律能不能解决?哪些需要嫁接现有立法和新事物?哪些需要另起炉灶立法?若过分紧跟热点,就难免一旦热点转移则立法资源虚耗浪费。
在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前期,对当前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的主要制度问题均已有所涉及,当然已写进两次审议稿的是否已经足够,是否体现了现有的研究,还需要继续研究和观察。浏览电商法的前期研究,如果平台制度、信息财产权制度和支付制基本制度建设得好,就能起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
先来看电商平台制度。如果能确立科学合理的平台制度,那将是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也是产业之幸,消费者之幸。恰恰关于平台制度的分歧和争议也最大,主要是平台管理责任和民商事责任如何界定。当然,电商平台是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一种,电子商务法只能解决货物电商平台的制度建设问题,其余平台制度要仰仗其他立法。
再看信息财产权制度。结合以前的研究,本次立法研究对信息财产权制度研究有涉及,但公布的两次审议稿子都没有写进相关条款。解决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之间、企业信息与公共信息之间的义务关系,是全世界都已意识到但迄今尚未寻找到解决途径的立法难点,原因在于信息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自罗马法以来的“一物不能二主”“一物不能两个所有权”的基石在信息这个标的上了。而个人信息又确有人格权属性和商业价值。信息还存在等公共机构所收集拥有的信息与企业信息、个人信息的关系等复杂问题。目前已有的学者有关信息的研究都还不能说有多少力,难以解决错综复杂的问题。有关方面已要单行制定个人信息保,但笔者在此提请注意,个人信息保仍不能解决企业对于信息的财产权属问题。考虑在个人信息保的框架下,本次先立决企业信息财产权,公共信息权属问题以后再单法。
最后再看电子支付与金融信息化。中国网络支付(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便捷性已被视为最为领先的商业成就之一,金融信息化带来金融与支付信息服务边界模糊,也带来大数据、征信等机遇,以及伴随而来的信息、隐私泄露风险等问题。我们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以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但通过这部电商法给予央行二号令等现行支付信息服务制度架构的上位法依据,这种基础性工作还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成就,决定了这次电商立法或能引领世界潮流。电商立法关注消费者权益和竞争秩序,最终要落实到企业这端来决定落地程度,尤其大平台责任边界划定。现在大家的共识是,立法是为了促进电商规范发展,不是为了企业,但也要预防立法走样变成电商发展的阻碍。在这样的前提下,支持电商产业立法的最好方式,是按照卓越企业家意见军事化般地贯彻执行,还是对企业家的意向作法律、社会等专业分析后,再提供建设性方案争取、产业和立法者,这是笔者提请所有参与电商法立法的研究者,尤其企业界专家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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