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数日前,我在一家酒店住宿时,凭据事情人员的要求,将所驾驶的丰田卡罗拉小车停放在其指定的专人的停车场。越日早上,我发明车窗玻璃全部被砸,车身也多处被划、毁损。而酒店在我之前竟然一无所知,甚至因摄像头已坏而无法提供砸车人、砸车时间及经过。面对我已耗费2.68万元维修用度的事实,酒店一再抵偿,理由是停车为免费处事,加之小车被毁是他人的违法行为所致,故酒店不该担责。请问,酒店的理由创立吗?
答:酒店该当包袱抵偿责任。一方面,从保管条约上看,酒店难辞其咎。你因为住宿,将车开到酒店指定的停车场,交由酒店专门人员,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小车保管条约干系。条约法第374条划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该当包袱损害抵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本身没有重大不对的,不包袱损害抵偿责任。”